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政审工作,现通知如下:
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的规定,各院系应在“学生在校表现及学业情况”栏准确填写意见(写明政治表现、有无政治性问题和道德品质问题、学业情况、校级以上奖励、有无参与法轮功和其它邪教组织的情况),要求内容真实无误,有据可查,辅导员签字,盖院系党总支(支部)公章。在院系审查的基础上,学校武装部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各院系要成立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科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的政审组。
请各院系高度重视征兵政审工作,确保高质量的完成征兵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