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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厅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豫工院政〔2015〕73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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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豫财行〔2015〕12 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活动支出行为,现将制订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8日
附 件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河南省实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范省直机关公务活动支出行为,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确保公务活动支出管理制度全覆盖,现针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行〔2014〕46 号)中未能涵盖的公务活动支出,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郑州市城区不包括上街区和航空港区,下同)以外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城市间交通费,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 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天每天增加 20 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因个人或组织原因,长期(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下同)脱离基层工作的,离职期间生活补助费和防疫费不再发放。
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被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局)抽调到外省(市、自治区)或中直机关挂职锻炼、开展专项工作的,凭省委组织部或中央有关部委(委、局)公函,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挂职或抽调工作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或抽调单位财务部门证明,由原单位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同时按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省内市、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原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援藏、援疆及公派驻大陆地区以外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五、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六、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七、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省直各部门可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