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各单位、各部门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国内市场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学院收到的财政拨款和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学费、住宿费、国内外政府性贷款、赠款等各项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自行进行采购,也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列入分散采购项目中。
第十条 列入学院政府采购范围的有: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和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具体采购项目按照《河南省省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方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须由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采用集中采购方式时,学院须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规定的招标代理公司(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可查)代理采购。采用自行采购方式时,可以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的方法可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在国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不刊登招标公告而直接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四)询价采购指招标人对至少三家或三家以上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从一家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集中采购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
(三)合同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中所需的适宜招标采购的设备;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定点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纳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自行采购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
(二)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或修缮工程;
(三)招标后,没有供应商的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标的;
第十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由学院招标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分管相关业务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院招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监督检查工作组和设备与教学资源、基建工程、校园管理与家具、图书资源四个专项工作组。
第十七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实施监督,组织参与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业务培训,与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联系和上报文件的批复办理,提出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建议(至少要提出三种选择方案)和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协议草案,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做好院招标委员会和各招标工作组的会议组织和会议记录、纪要,撰写学院年度招标工作总结,负责学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材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做好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设备与教学资源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实验设备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设备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实验设备管理处承办;负责学院各种各类设备、设备耗材、设备配套附件和家具、设备维修、计算机软件、课程教学资源、教育与科研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负责招标公告及文件、采购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做好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基建处承办;负责学院各种各类新上基本建设项目和规模较大的改造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负责招标公告及文件、采购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做好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校园管理与家具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后勤处承办;负责学院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的一般改造与修缮、校园绿化与美化、后勤燃料、办公室和教室通用家具、后勤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负责招标公告及文件、采购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做好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图书资源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图书馆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图书馆承办;负责学院纸质和电子图书(含期刊杂志、报纸)、图书资源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负责招标公告及文件、采购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做好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至第二十一条未涵盖或分工有异议的学院政府采购的工作,由院招标委员会领导研究决定承办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组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监察室承办;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做好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招标公告及文件、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协议、采购人员(评标、谈判、监督人员)的确定、中标单位的确定、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等事宜由项目所属专项招标工作组会同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和监督检查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招标公告及文件、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协议、采购人员(评标、谈判、监督人员)的确定、中标单位的确定、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等事宜由院招标委员会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院招标委员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及所属办公室和各工作组人员要相对固定,未经学院招标委员会主任批准不得变更;所有人员要注重政府采购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一) 采购项目立项。经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学院招标委员会相关专项工作组在会议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立项;由项目采购部门在会议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参数和特殊要求提交学院招标委员会相关工作组。
(二)采购方式报批。学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学院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学院政府采购报批进度计划,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报学院招标委员会研究决定;学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要按采购预算金额分别上报省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并确定采购方式。
1.拟定招标公告、确定招标代理公司、与招标代理公司签订协议。
2.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标书。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或院招标委员会审议招标公告之后五个工作日内,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招标公告及文件递交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标书。
3.评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在评标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要召开专项工作组或院招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评标的工作要求和参加人员;现场评标遇有超出工作要求的情况,现场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工作权限、向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并按照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决定办理。
4.定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在评标结束后没有质疑及投诉的情况下,二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确定中标单位。
(四)属于学院自行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工作权限,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或院招标委员会会议确定学院自行招标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或院招标委员会会议审定招标公告。
2.在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或院招标委员会审定招标公告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专项招标工作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标书。
3.评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在评标之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召开专项工作组或院招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评标的工作要求和参加人员;现场评标遇有超出工作要求的情况,现场负责人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工作权限、向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并按照学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决定办理。
4.定标(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在评标结束后没有质疑及投诉的情况下,二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确定后,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应在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工作进度要求拟定采购合同。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审计处和法律顾问要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
1.财务处重点审核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价款和付款方式、价外费用、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是否合规合理。
2.审计处重点审核采购合同经费拨付管理、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等内容,要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
3.法律顾问重点审核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订约程序是否合法,违约责任或赔偿条款是否明确。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经学院招标委员会办公室、专项工作组和监督检查组组长审核通过后,报院长审核并授权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一条 学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人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与学院签订采购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学院招标委员会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牵头负责采购合同的全面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学院招标委员会专项工作组牵头召集财务处、审计处、项目采购和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向学院提交验收报告书。工程项目验收,要附审计部门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招标委员会监督检查工作组一旦发现正在进行的学院政府采购活动有违反上级和学院政府采购规定,可能给学院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及时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报告学院招标委员会领导,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