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1、每年年底,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拟订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2、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根据校党委组织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及时立项,制定审计计划。
4、根据经济责任具体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项目负责人。
5、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力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7、提前三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领导干部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提供述职报告、承诺书、审前调查表等相关资料。
8、在实施审计工作前,通过审计公告的形式进行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开始时,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介绍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目的、范围、程序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工作纪律等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围绕审计事项,介绍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机构设置、内控管理等情况。
1、实施审计后,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3、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复核查清,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4、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后,向组织部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审计报告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在审计项目终结后,归纳整理好有关项目的档案资料,年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统一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