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审计整改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审计监督能否发挥实效。从严推动问题整改,形成审计工作闭环,提升审计监督效能。坚持问题不改“不收兵”、改不到位“不收兵”,把审计整改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建立审计整改、依规问责、依法追究的“小闭环”和举一反三、推动解决共性问题、促进形成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的“大闭环”,着力将审计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理效能。建立审计整改、依规问责、依法追究的“小闭环”和举一反三、推动解决共性问题、促进形成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的“大闭环”,着力将审计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治理效能。
一、审计整改“双闭环”与研究型审计的逻辑关系
1. 聚焦主责主业是研究型审计的基本职能,审计整改“双闭环”是聚焦主责主业的重要途径。
通过开展研究型审计,聚焦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对审计整改相关业务领域政策措施的研究分析,加强对整改工作规律性的研究把握,找准涉及当下的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紧迫性问题,不断提高审计整改“双闭环”实效。以审计整改“双闭环”为抓手,进一步聚焦审计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矫正和惩治功能,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更好地“查病、治已病、防未病”,一体化推进揭示问题、规范管理和促进改革。
2. 系统研究、持续破解审计整改的突出问题,研究型审计为审计整改“双闭环”赋能。
坚持实践导向、问题导向,系统研究、持续破解审计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把审计整改问题当作课题来研究,深入挖掘、系统梳理审计发现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制度性缺陷,从国家治理层面去分析和提出对策建议,不断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以进一步提升审计整改“双闭环”效能为主要工作目标,从长远着眼、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让研究型审计赋予审计整改“双闭环”强劲的生命力。
3. 从政治的高度看待问题,以专业的视角解决问题,研究型审计助推审计整改“双闭环”高质量发展。
审计人员要胸怀“国之大者”,吃透中央精神,领会政策文件实质,深入研究被审计对象及所在的地区、行业、领域的历史沿革行业现状和改革方向,以政治的高度去看待问题,更加敏锐地发现问题,抓住“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条主线,深刻领会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意图、战略谋划和实践要求,提高揭示问题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宏观性,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以专业的视角来解决问题,更加熟悉政策和制度,将研究作为一种基本的工作方法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研究审计如何更及时准确揭示和反映社会各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研究如何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抵御审计风险,提高审计人员专业化素质,做业务上的“内行人”。通过深入开展研究型审计,提高审计人员“从政治的高度看待问题,以专业的视角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政治机关”和“综合管理部门”建设。
二、现阶段制约审计整改“双闭环”高效推进的主要问题
1. 审计整改体制不健全。
就当前审计整改方面的体制建设而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仅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审计决定之外的审计结论缺少法律层面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的“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等要求,一些单位尚未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审计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等。新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就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启动程序、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有待审计法实施细则予以细化。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流程,由于缺乏一定法律约束,再加上主观上对整改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导致一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不重视,甚至出现逃避审计整改的现象。
2. 整改主体责任落实机制不完善。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主管事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责任。实际工作中,由于被审计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机制不完善,在审计整改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整改、整改不彻底、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等问题,致使审计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3. 整改协作机制缺失。
一项问题的整改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积极行动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以党委、政府为主导,以人大为监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多部门联动的综合促改机制,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合力促使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对于被审计单位是否整改,审计机关缺少独立的制约措施或办法,需要借助外力,形成强有力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但目前审计整改协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
4. 整改工作成果有待丰富。
部分审计人员缺少对审计整改共性问题的后续研究,未能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就问题解决问题,只是解决了“当下改”的问题,缺乏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的整改措施,对“长久立”的问题关注不够,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有待提高。审计整改结果未能有效利用,如审计整改结果未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未能形成推动审计整改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标准清单”等,这无疑影响了阶段性审计整改成果的有效转化。
三、研究型审计推动审计整改“双闭环”高效运行的工作路径
1. 做好审前调查研究,建立审计整改预案。
做好审前调查研究,合理运用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现有的相关材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有效整合,精准界定审计对象整改目标方向,以此形成审计整改预案。具体来说,就是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检查材料(如内部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外部监督结果(如巡视巡查结果报告)等材料的有效分析,梳理概括被审计单位行业内的潜在问题、常见问题、重点问题,结合内部整改结果或工作总结等,形成内部问题清单;梳理总结近年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如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结合审计整改报告,形成外部问题清单。将内部和外部问题清单进行分层次整合,对于常态化问题、趋同化问题,形成系统性整改预案;对于个性化问题、代表性问题,形成典型性整改预案;对于关键性问题、要害性问题,形成针对性整改预案。最后,将诸多整改小预案梳理总结形成总体审前整改预案,“谋定而动,举必有功”,为即将到来的审计实施阶段实现“边审计、边整改”奠定研究基础。
2. 做好审中合作研究,建立审计整改共同体。
审计人员要把握工作重点,做到审计查找问题和问题整改共同推进。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有效互动、沟通、交流、研讨,建立审计整改共同体,与被审计单位研究形成整改思路,提出整改办法,对于能及时整改的问题要做到边审边改、立行立改;对于整改覆盖面广,牵扯多个部门,比较复杂,不可能一步到位的问题,分阶段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盯住不放,明确目标持续整改。一是被审计单位需要针对整改的问题作出书面承诺,审计机关做好审计整改的协调沟通与责任督促落实工作,为此审计机关要建立专门记录制度,针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确认函及承诺书及时存档记录,敦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整改,为日后的审计跟踪检查做好铺垫。二是审计机关要与被审计单位不定期召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碰头会,进一步增强整改成效。审计机关在会议上提出被审计单位已经确认的问题及初步的整改方案,与被审计单位商讨整改方案的可操作性,双方针对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相关政策法规、案例成果等开展更加深入的比对论证,达成共识形成整改条目备案。三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整改总结会议,审计机关将审计整改条目进行系统分类,个性化整改问题在单位内部监督和管理等方面找到原因,共性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找原因,总结会议需邀请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行业资深人士参与,逐条判断和确定审计整改措施的合理性,多方共谋形成更为具体、更为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推动审计整改往深里走、往实里走。
3. 做好审后重点研究,注重成果转化。
一是审计机关要坚持不断深化审计整改工作,对于多方商议具备可操作性的重大体制机制层面的意见和建议,要通过专报等形式上报党委审计委员会,通过更高层次的研讨形成科学有效的整改意见,通过党委、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推动整改意见落实落地,通过审计整改倒逼行业部门深化改革。二是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查出问题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扣减绩效考核分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三是做好审计整改结果汇总,设计形成不同行业的整改条目,分期分批发放至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充分发挥审计整改工作促进被审计单位不断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调节、自我纠偏的作用。四是形成审计整改问题清单、任务清单,探索完善并推广常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标准清单,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分类编号、持续跟踪、反馈督促、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既坚持“当下改”,又注重“长久立”,注重在体制机制层面推动系统性整改。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任务清单。整改期限届满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4. 做好审计整改系统研究,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分阶段督促检查责任机制。审计机关探索分阶段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将口头督促与书面督促相结合,有效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并送达文书后,到达整改期限前,口头或当面约谈审计整改无实质进展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单位,下达审计整改督办通知书,同时可以联动政府督查办下发审计移送督办整改通知单,开始督办整改并限定期限;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进行问责,启动以其他有权问责部门为主体的审计整改约谈程序。二是建立完善分层次审计整改约谈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但未出台关于整改约谈、追责问责的操作规程或指南。要探索分层次审计整改约谈,加强审计机关与党委、政府、人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追责问责机制。三是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管理手段。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是否达到整改标准难以判断的问题,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确定。召开审计整改审定业务会议,重点研究审计组及业务处室提出的难以确定审计整改是否完成的问题,通过会议针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资料进行集体讨论、甄别,集体确定是否达到整改标准。审计机关的业务部门与审计整改工作管理部门同时建立、管理审计整改台账,定期对账销号,有利于发挥各自职责,确保审计整改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完善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制度,业务部门在送达审计报告的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及主管部门送达审计整改问题清单,同时将问题清单作为台账管理依据与审计整改管理部门同时将问题挂账、进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贯通的审计整改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完善审计机关横向系统平台管理,将整改工作与计划管理、项目执行等进行综合系统平台管理,完整体现审计工作全链条管理的同时,加强审计各环节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利用,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