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手机登录“个税所得税”APP,或电脑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自行将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一键带入”功能带入到2021年度,或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变更等操作。
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2021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2021年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完成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内容的确认。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财务处咨询电话:61520224
附件: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说明
财务处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