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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院内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宣传横幅等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03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使广大师生及时阅读党报党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我院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美化校园环境,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学院投资新建了一批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为加强对校园内所有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宣传横幅等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试行):

一、校园内的所有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宣传横幅必须遵照院党委和行政的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我院在教学、科研、党建、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二、由学院出资修建的所有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产权归学院所有,院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分配给有关职能部门或系(部)的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归使用单位,并签订责任书。若遇学院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需用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使用单位要按照学院的要求统一布置。

三、由职能部门、系(部)筹资修建制作的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等,原则上归修建单位管理使用。院党委宣传部有规范检查其内容的权利。

四、所有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要定期更换,保持栏面整洁,不得张贴有商业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及不健康的小报等,不得将任何宣传品覆盖在玻璃栏面上。如发现有违背上述情况者,党委宣传部将视其情节轻重,提出批评,对使用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其使用权和管理权。

五、每年年终,党委宣传部将对本年内各使用单位的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的更新情况、内容情况、卫生情况等进行评比,评比结果将作为考核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之一。

六、使用单位无权将宣传栏、公示栏和阅报栏转让、租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七、各职能部门、系(部)制作、更新宣传栏内容及悬挂横幅均由各职能部门、系(部)负责实施,自行承担经费。凡

八、其它各单位若需使用宣传栏、阅报栏,要向院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由院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

九、各职能部门、系(部)、各社团在校内张贴公告、通知、海报、广告、启事等,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其内容,并在规定的公示栏中张贴,张贴内容尺寸不能超过公示栏的尺寸。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私自悬挂宣传横幅,各职能部门、系(部)或个人在校园内悬挂横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其内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由党委宣传部指定悬挂位置、规定悬挂时间及拆除时间。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张贴商业性质的宣传品或悬挂宣传横幅,事先一律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填写《校园内宣传栏、公示栏、阅报栏、宣传横幅等管理登记表》,并交纳清除保证金。活动结束,对按规定自行拆除者,退还保证金。

十二、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或悬挂(包括商业性质的)宣传品或横幅,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其拆除,违者将受到一定的处罚。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