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也就是说,“创新”应该成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核心理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制度创新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注重制度创新。当前,主要是要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创新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居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位置,它涵盖了就业、医疗、住房、养老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可以说,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社会条件和社会动力。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对象具有特定性。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上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的受众面分别为弱势群体、劳动群体和全体国民。而各类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改善,为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必要的群众基础。第二,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支撑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划清劳动者、企业和国家三方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有助于把企业从无限的社会责任中摆脱出来,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提升市场竞争力上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必要的物质准备。第三,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平衡社会关系具有调节性。随着市场逐渐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由于身体条件、劳动能力、自身负担的不同,形成了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异。社会保障制度则是通过政府的力量对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因此,要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实现广覆盖。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奋斗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争取各类社会群体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在城镇中,积极推进下岗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加快解决自由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困难问题,逐步有计划地将他们纳入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在乡村,重点放在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农民工收入不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要立足当前国情,争取保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基本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内容,这三项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所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有所侧重,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才是重中之重。三是要建立多样化保障模式,体现多层次。针对地区、时期、需求层次的不同,社会保障模式应当是多种多样的,需求层次也应当是有区别的。因此,在基本保障方面,应当落实好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保障政策。四是要明确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是基础,没有效率就没有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条件;公平是本体,没有公平就无所谓社会保障制度。
创新利益诉求机制。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化解社会矛盾、追求社会公正、激发社会活力,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终目标。目前,我国利益格局出现重大调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出现了许多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和谐社会并非一个完全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有能力化解和解决矛盾的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畅通、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务必创新利益诉求机制建设。
要创新利益诉求机制,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确保诉求渠道的多元化。具体而言,首先要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继续增加各级人大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的数量,这是合法表达诉求最为有效的途径。其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促进问题及时解决。最后,创新公共政策听证制度,为公民提供参与政治的机会。二是要确保诉求依托的有序化。弱势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拥有的政治资源较少且非常分散,诉求依托多元杂乱,这就需要有序帮助弱势群体发声,使其利益诉求得到有效倾听,这同时也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三是要确保诉求落实的程序化。为了保障利益诉求的有效实施,在建立好利益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推行诉求实现的程序化机制。在依据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步骤、有程序的实现诉求。
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把群众工作贯穿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要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就必须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矛盾主要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影响因素复杂化、群体矛盾不断增多的特点。
由于社会矛盾的产生是个长期的过程,因此,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建立事前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任何事物都是因果联系着的,社会矛盾的产生也是由特定原因引起的,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务必了解社会矛盾产生的前因、后果,做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建立动态社会矛盾监控系统,追踪事态发展,寻找问题症结所在。第二,健全事中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矛盾的预警机制仅仅只是一个事前控制机制,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但当社会矛盾不可避免时,就需要一个解决冲突和纠纷的机制。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起以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始终坚持“齐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原则,争取做到既合情又合理。第三,完善事后社会矛盾考评机制。将各级领导干部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成效作为一项绩效考核指标,与领导干部的晋升、表彰、评优联系起来。与此同时,还需建立起重大矛盾的后续检查、跟踪制度。将化解矛盾的各项任务细分,确保矛盾调处的各个方面有据可查,定期跟踪矛盾化解进展,优秀典型加以表彰,渎职失职加以处罚。(作者为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席超波 廖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