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园网络管理,保障校园网络稳定运行,信息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上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我校区域内的所有计算机网络(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通信网络(含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校园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建筑物内部弱电设备间和桥架等设施设备及场地(所)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在校园网络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通信网络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
(二)维护校园网络的运行秩序。负责通信网络系统资源建设项目的实施、资源(包括光缆、管道、设备间、桥架等)使用调配、日常运行与维护。
(三)负责制定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准入制度及其业务规范。
(四)统筹通信网络设施共建共享、对外合作、资源使用的相关合作事项,监督其按照合同和协议开展业务。
(五)负责学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种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技术保障和维护。
(六)保障校园网络畅通,开展信息化服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四条 任何运营商校内通信服务行为均须报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批准,任何运营商、校属各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和地下通信网络管道。
(三)出借或出租场地、空间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络相冲突的商业行为。
(七)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运营商、校属单位、学校各部门(处室、院、系、部、中心)或个人,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执法部门。
第五条 涉及与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的合作,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研究讨论并提出初步方案,报请学校批准;需要招标的项目,讨论之后提出招标方案(注明相关技术要求),由学校统一负责招标。凡涉及运营商通信服务的合同,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对外签订和管理。
第六条 对学校获准运营的网络通信业务,学校拥有网络通信业务中互联网业务的身份认证、出口带宽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标准和信息安全监控等管理权限,其网络线路要并入学校校园网统一管理,接受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监控管理。
第二章 校内通信电缆、缆沟、弱电间、桥架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任何运营商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和弱电间、桥架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八条 校园内所有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运营商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九条 为了保障运营商通信线路的可识别性,运营商应在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的适当位置,标明功能、用途、管理方及其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校园内运营商通信线路施工(含室内及室外施工)前,运营商施工方须事先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将相关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提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的申请,一律不得施工。获批准施工的项目,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识,施工人员统一佩戴施工证,便于师生监督。施工时应按审核同意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有权要求运营商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要求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运营商自行承担。施工完成后30日内,施工方向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提供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运营商的施工都应注意保护正在运行的校内网线路。因运营商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缆沟(管道)破坏、损毁或校内网线路中断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限期恢复原样。
第十二条 校园内通信缆沟(管道)、线路、弱电间对校外通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均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生活服务类(如自动存(取)款机、售货亭、一卡通终端等)信息化设施建设,须征得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同意。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与有线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四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内基站建设的监管。校园运营商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并经学校相关部门讨论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五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六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他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应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不允许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避免损害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做好校内有线电话的综合管理,使用部门能直接办理的业务由各部门自行办理,需要学校协调的事项,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办公用固定电话费由学校统一承担。固定电话出现故障时,由使用部门联系运营商维修。
第四章 其他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经营活动管理
运营商在学校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使用学校名称或与学校名称相近的名义开展营销活动,不得开展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
(二)须在指定的营业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拉横幅、散发小广告、随意张贴业务宣传单等有悖于校园管理要求的活动,不得开展有悖于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要求的经营性活动。
(三)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诋毁、贬损、攻击竞争对手,禁止开展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迎新活动管理
(一)学校仅支持与学校有合作协议的运营商在校内开展迎新促销活动。迎新责任部门负责运营商促销场地安排、保卫处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运营商促销和营销行为的监管、运营商须遵守迎新现场规定要求。
(二)运营商开展迎新促销时,须在学校统一安排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在录取通知书或其包装上夹寄SIM卡及宣传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合作运营商与学校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工作24小时联系机制,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发生时,合作运营商须配合学校开展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舆情监控、重大敏感事件的实时监控,做好停断网及用户行为追踪、溯源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