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院人〔2019〕62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河南省有关人才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现将高层次人才服务期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关于服务期年限
(一)博士研究生、教授服务期不少于8年。
(二)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和公费出国进修人员服务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期年限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每年按十二个月,以月为单位计算)。
(四)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按进校工作当月起计算服务期年限;学校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当月起计算服务期年限。
(五)教授、副教授和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当月起计算服务期年限。
二、关于违约责任
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人员,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补偿金
1.博士研究生、教授每年4万元。
2.副教授及其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和公费出国进修人员每年2万元。
3.违约补偿金可按实际服务年限折算扣减,即在校工作每满一年可按年度标准减免一年的违约补偿金。
(二)科研启动费
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
(三)安家费、购房补贴和专家公寓
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试行)》(豫工院党[2018]3号)相关规定执行: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不满8年提出调离或辞职者,学校将按每少服务一年追回相关待遇(含安家费、购房补贴和职称高聘部分)的八分之一,并收回专家公寓住房,学校返还个人房款及利息(按交款时个人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学校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不满8年提出调离者,
学校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不满8年提出调离或辞职者,学校将按每少服务一年追回为其支出的所有培养费用(含学费、学习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车船费、生活补贴及购房补贴等)的八分之一。
三、其他
(一)收取的服务期违约补偿金纳入下年度教职工培训经费,用于教职工队伍建设。
(二)凡申报(含转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攻读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人员、申请国内访问学者人员、公费出国进修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否则不予批准。
(三)若有多项违规,按照上述最高标准执行,不再累加。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学校之前关于高职称高学历人员服务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申报(转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期协议书
2.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协议书
3.国内访问学者培养协议书
4.教师公费出国进修协议书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