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严格坚持下列原则:
提任正科级职务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主持工作临时负责人,组织部认定),考核合格。博士、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不受副科级工作经历限制;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0年7月1日后出生)。
拟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职位的须具备专业相近、有心理健康教育从业资格;
拟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须由基层党组织推荐,经党委研究可以破格参加应聘(破格指任职年限和年龄) 。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报院党委审批。
个人报名,组织部门进行条件、资格审查,列为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
采取会议推荐,召开由全校正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的民主推荐大会:(1)个人能力展示,校园内网设专栏展示个人工作成果。(2)现场个人讲述实绩5分钟。(3)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部提供符合推荐条件的干部名册,组织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票,并统计结果。
1、确定考察对象。院党委以民主推荐情况作为参考,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成立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深入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强化作风考察和廉政情况考察。院纪委、监察室对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作出评价,党政办公室对考察对象的计划生育情况作出评价。
考察组汇总考察对象的综合情况,提交院党委会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
在全院范围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六)对新提拔任用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
(一)不得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中搞任何形式的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凡查实有拉票等违纪行为的,一律不提拔任用,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考察组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三)本次选拔任用工作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全程监督,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受理有关问题反映。
本次选拔任用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民主推荐工作人员及考察组人选由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室提出,报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