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市委组织部2008年5月8日传真电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做如下调整:
1.按照要求,我院在职教工党员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为:工资单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福利费余额、职务津贴、适当补贴、工改保留部分,以上六项工资总和(税后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2.按照要求,我院离退休职工党员党费收缴的计算基数为:工资单中离退金一、福利补贴、地区津贴、适当补贴,以上四项工资总和(税后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3.凡与我院签有用工合同的党员每人每月交纳党费2元。
4.各党总支、党支部在交党费时,把2008年5月份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测算表一起交到组织部。各党总支、党支部严格按照党费收缴要求,及时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确保党费及时、足额上缴。